导 师: 周莳文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基于网络和数字技术而兴起的云计算技术对著作权法的影响是两面性的,它给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新的方式和可能,使人类对信息的存储能力和资源共享能力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但同时它也使著作权法再次陷入了困境,导致著作权人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关系剑拔弩张。但是,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的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我们无需对其专门立法,只需进一步完善现有著作权制度。本文通过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解决路径,以期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抛砖引玉。本文的研究源于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存在的三个典型问题:首先,临时复制性质的界定关乎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平衡,是否应纳入复制权体系仍存在不小争议;其次,在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主体认定困难、举证责任分配不均、侵权主体难以确认的问题;再次,在司法实践中,技术中立原则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服务器标准也面临失灵的境况。通过回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利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完善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一是在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畴的同时对其保护范围作合理限制,并引入补偿金制度来弥补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二是明确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主体身份,增设云计算服务供应商的合理审查义务并通过合理的限制来避免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三是在明确适用前提、吸纳引诱侵权规则的前提下,主张坚守技术中立原则,并适当扩张服务器标准来应对新技术手段所造成的冲击。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