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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研究

导  师: 叶昌富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94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但对解除权行使主体仅以“当事人”一词言之,未对权利主体加以界定区分,关于违约方是否囊括于“当事人”之中并成为合同解除权的主体,学理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观点,否定说坚守契约神圣原则,基于传统道德理念主张当事人仅为守约方;肯定说着重合同主体的平等性及经济效益的追求,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当事人当然包含了违约方;而折衷学说则认为除了不可抗力致使原契约目的无法实现外,法定解除权主体仅为守约方。司法实践方面,在双务合同中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案件越来越多,多数法院依照《合同法》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支持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实际履行的三种例外条款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提供了解释路径。但为保护无过错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应在权利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责任承担等方面严格界定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本文在结构内容上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现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主体规定的梳理,主要介绍了《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合同解除权主体的规定及合同法第94条“当事人”在学理上的理解分歧,学理上的不同见解使得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存在讨论解释的空间;第二部分主要基于对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及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分析,在司法实践层面论证了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存在正当性。通过分析整合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判决依据,得出《合同法》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但书条款为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了解释路径。第三部分从法学理论层面出发论证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实际履行虽然作为违约责任的首要承担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较于�

关 键 词: 违约方 合同解除权 继续履行 效益损失 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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