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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重混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

导  师: 赵克祥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重混作品的活跃引起了原著著作权人的不满,同时也引发了几点思考——是否应对重混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应如何对其进行保护。从自然权利理论的角度上看,重混作品因作者的创作“劳动”而与其他公共领域的资源区别开来,属于作者个人所有,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对其保护具有法哲学上的正当性。从功利主义学说的角度看,重混作品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其繁荣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而需要受到保护。重混作品与其他的著作权作品相比有着显著的区别,其并非是演绎作品也不是汇编作品,难以用现有的规定对重混作品进行保护与规制。国内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过于封闭而国外的合理使用制度在适用上存在过多的模糊性导致重混作品难以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许可机制能够使重混创作行为合法化,但获得许可的成本较高且获得许可的难度较大,使得许可机制在解决重混作品保护的问题上收效甚微。知识共享协议因无使用成本、使用程序简化而对重混创作极为有利,但由于其激励机制的缺失可能导致此机制无法获得广泛的适用。重混权克服了其他几种保护模式的弊端,能够为重混作品提供更好的保护。本文着眼于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希望通过探讨最为适合的重混作品保护模式,填补著作权法在此方面的空白,助力解决日后可能出现的此类纠纷。

关 键 词: 重混作品 合理使用 许可 知识共享协议 重混权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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