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焱白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建筑业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也是一个工伤事故率高发的行业。在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的救济途径和待遇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工伤的种类、认定标准、程序和待遇等,保障了因在建筑施工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基本权利,促进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了建筑施工单位的工伤风险。然而,在实际建筑施工中,发包承包方式较为多样,具体从事施工的人员与单位的关系较为复杂,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工伤责任主体不明确,以致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逃避、推诿赔偿责任,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在工伤认定和获得赔偿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应有的保障。因此,研究并完善建筑施工单位中各类人员的工伤赔偿制度有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将以问题为导向,从我国建筑施工单位中各类人员的工伤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入手研究,努力揭示其中存在的诸如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工伤认定标准、多种保险竞合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建筑施工单位人员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赔付对象、赔偿责任原则等立法现状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工伤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制度问题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存在矛盾,建筑施工人员工伤认定标准存在缺陷,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存在冲突,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并不衔接等。第三部分,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是健全建筑施工单位劳动关系的确认机制,二是完善建筑施工中工伤的认定标准,三是协调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竞合问题,四是协调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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