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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导  师: 向明华;赵东升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近几年,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热潮,在我国的发展更是如火如荼。随着无人机大规模的被应用于众多领域,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无人机引发的侵权案件也接踵而来,无人机“黑飞”扰航、坠落砸伤行人、偷拍他人卧室……由于无人机作为新兴事物引发的侵权事件的特殊性,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无法完善解决因此产生的问题。为了缓解新技术发展与受害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侵权责任法需要及时作出回应。为进一步厘清其对侵权责任构成体系的冲击表现,本文第一部分从对无人机的定义角度出发,将讨论的对象界定为除军用无人机以外的民用和消费级无人机,既包括利用自身操控系统的航空器也包括利用无线电操控的航空器。进而分析无人机侵权的主要情形,第一无人机危害航空安全,第二无人机侵犯地面第三人之人身财产权,第三无人机危害地面第三人之隐私权。同时提出无人机侵权责任的三个特殊问题,分别是特定主体的落后性、单一归责原则的局限性及人机分离导致追责的困难性。本文第二部分是对无人机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的分析,由于无人机侵权事件发生时,无人机一方主体处于隐蔽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确定责任主体的难度。涉及到产品责任问题,生产者、销售者都可能成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第三部分分析了无人机侵权的主要情形及其归责原则,并对免责事由进行扩大。第四部分对无人机侵权行为“人机分离”的特点导致追责难的问题做出因应性规避措施的建议,即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和无人机事故赔偿基金。

关 键 词: 无人机 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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