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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用及立法完善

导  师: 谢雄伟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虽然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一直在不断发展及完善,但是十年前的罪状表述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历经多次立法修改和司法解释的补充,但是本罪的主体依然限定在自然人范围内,刑罚也只是调整了自由刑的刑期。为了更好地完善本罪,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同时结合被允许风险理论、《刑法修正案(九)》,试图对本罪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一共由三章组成。第一章是本文的逻辑起点第一节首先对本罪的概念和立法沿革做了概述。其次结合现实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本罪实践中的构成要件主要问题结合司法解释进行剖析。第二节首先分析本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规定”的诸多问题。其次对本罪空白罪状如何适用进行阐释主观方面,指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明确但没有法律依据的地方提出自己的观点及建议。再次,对罪过形式诸观点进行辨析的同时提出自己的看法。最后对本罪的主体要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第二章对本罪在司法认定的中一些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将本罪与意外事故进行了区分,其次结合被允许风险理论分析本罪与技术事故的区分。最后分析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之间的不同之处,并对两罪的竞合做了阐述。第三章是本文核心,对完善本罪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首先指出本罪现存的缺陷。目前本罪仅仅规制了自然人犯罪的情形,忽略了单位犯罪的多发性。与国外先进立法相比,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管是刑种结构还是刑期都存在落后于司法实践的情形。其次结合国外先进立法及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法定刑及刑种结构提出完善建议。

关 键 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从业禁止 单位犯罪 被允许风险理论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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