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陆生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司法部于2016年7月5日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房地产继承强制性公证的废止实际上没有实际解决办证难问题,继承公证又成为群众的选择。在房地产继承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明已是社会常态,如何避免虚假证明的危害,正确适用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一个突破口。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导致刑法与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一些国家和地区将伪证罪、虚假陈述罪、提供虚假材料等罪刑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公证领域,其经验为我国如何实施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通过对房地产继承公证中伪证的刑事归责完善,办证难、费用高的问题,以及行政部门、证明单位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公证、民事与刑法之间的联系得到加强,法律的保障作用就能进一步发挥,公证预防和调解继承纠纷的效果也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它能为我国进一步探索诚信制度提供一个示范和实验地,也为非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增加了多一种方式,增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