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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程序研究

导  师: 杜承铭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的实践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基础之上,该部《基本法》是依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它确立了中央和香港的相互关系,同时也规定了香港的人权保障、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对外事务等内容。《基本法》已走过了二十年,在这历经沧桑风雨的时光里,《基本法》以其高度的原则性,极强的包容性与灵活性保障了“一国两制”在中华大地上正确施行。在近二十年的《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共行使了五次对《基本法》的解释权限,各次的法律解释活动丰富了《基本法》解释的程序。同时,由于两地法律体制的区别,也出现了不小的争议。通过对五次释法实践的总结,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释法的启动程序与审议程序。《基本法》规定的启动主体为香港终审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其它主体。审议程序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基本法委员会征询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拟通过对法规范与法实践的对照分析,解决在释法程序中的争议焦点问题。笔者认为,释法程序的规范基础不仅是《基本法》第158条所确立的特殊程序,而且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一般程序,在国家宪制秩序之下,应当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释法的权威性,这也符合法律适用的规则。面对实践中所出现的程序性争议,笔者认为应当予以完善。从启动主体方面来看,明确行政长官“寻求”释法的性质;补正委员长会议提请释法的规范基础,与此同时,增加香港立法会为委员长会议提请释法的驱动,以图化解内地与香港因为法域的差异而导致互不信任的局面;香港终审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就待解释条文的性质问题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在终审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 键 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解释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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