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充寒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TRIPS协议》的产生,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限制,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协议推动的知识产权强保护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战略,但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人权保护问题。随着知识产权的扩张,《TRIPS协议》与人权的冲突越来越激烈,在后TRIPS时代,《TRIPS协议》与人权保护的冲突主要表现为《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保护、《TRIPS协议》与遗传资源保护、《TRIPS协议》与文化多样性保护这三个方面。《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保护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可及性的冲突。《TRIPS协议》保障了发达国家的药品专利垄断权,但也损害了发展中国家获得急需药品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权利。本文认为,《TRIPS协议》给予药品专利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借鉴一些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应对公共健康的立法措施,并分析我国专利法在公共健康保护中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见;《TRIPS协议》与遗传资源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之间的冲突。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立法模式有三种:环境授权立法、综合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本文认为我国适合系统的专门性立法;《TRIPS协议》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在《TRIPS协议》推动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的文化霸权战略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冲突。通过借鉴一些发展中国家关于文化多样性的应对措施并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采取知识产权以外的制度模式更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文化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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