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斐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一带一路”是新时代中国领导人提出的经济领域合作倡议。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应发挥带头作用,在经济和法治上推动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经济上,我国拥有庞大的外汇储备,“一带一路”将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最大的海外投资经济带。法治上,“一带一路”建设不仅能带动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完善,并且能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投资伴随着争端,解决争端途径主要是仲裁,我国新式双边投资协议约定了ICSID仲裁机制,但随着近年来批评ICSID公约的声音逐渐增大,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是否继续使用BIT规定的专设仲裁庭、ICSID等争端解决机制,甚至能否突破仲裁这个途径另辟蹊径?笔者通过对“一带一路”国家与我国双边投资协议的分析,比较研究现存不同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对“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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