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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法学》 2013年第3期3-10,共8页
摘 要: 我国担保制度在原则、灵活、务实的立法思想指导下逐渐趋向完善。但是系统梳理我国担保制度,我们认为,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的规则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市场交易领域担保实践的发展。以金融领域的担保为例,由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原则规定不能应对金融担保的现实问题,由此衍生出大量具有操作性的部门行政规章。①这种行政法规在民事担保领域的泛化,不仅助长了政府通过下位法的行政法规对上位法的民事法律的替代现象,客观上导致政府对市场交易的不当干预,而且也导致担保法律适用规则的矛盾与不统一。这一问题固然与民事基本法有关担保的一般条款操作性不强有关,但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商事担保制度的缺失,也是一个制度诱因,而“商事担保”概念的缺失就是其中的一个诱因。
关 键 词: 担保制度 《公司法》 第16条 概念 《物权法》 《担保法》 民事法律 法律适用规则
分 类 号: [D922.29]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