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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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中外法学》 1998年第2期43-46,共4页
摘 要: 在债的关系建立后,民法基于鼓励交易之宗旨,设立专门制度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一,设立债的保全制度。其二,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当事人设定某种担保,这称为事先确定的债权的积极保障。
关 键 词: 税收债权 纳税人 纳税担保人 保障制度 税务机关 债权人的代位权 纳税义务 第三人 债的保全制度 撤销权
分 类 号: [D912.2]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