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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税法对民法债权保障制度的移用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中外法学》 1998年第2期43-46,共4页

摘  要: 在债的关系建立后,民法基于鼓励交易之宗旨,设立专门制度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一,设立债的保全制度。其二,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当事人设定某种担保,这称为事先确定的债权的积极保障。

关 键 词: 税收债权 纳税人 纳税担保人 保障制度 税务机关 债权人的代位权 纳税义务 第三人 债的保全制度 撤销权

分 类 号: [D912.2]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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