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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 88-93,共6页
摘 要: 近现代相对合理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基于审判对象的存在和发生作用,得以将控、辩、审的诉讼活动组织起来,实践一种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原理,演绎一幅紧紧围绕审判对象的控辩对抗与法官判定的诉讼图景。具体地说,审判对象的运行蕴含“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对象”、“审判对象与起诉范围保持同一性”、“辩护范围与审判对象具有同一性”这样的基本原理。当然,基于程序功能与审级差别所带来的程序原理的差异,审判对象在初审、上诉审与再审诸程序中的运行,既遵循着共同的规律,又呈现了各自的特征。
分 类 号: [D926.2 TP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