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江海学刊》 2018年第2期59-65,共7页
摘 要: 如果我们要基于公共理性建立阐释学的新范式,以克服西方主流阐释学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我们就不能只是重申理性的公共性特征,而是要把公共理性理解成为一种新的理性形态。这种公共理性蕴含着传统理性概念中的认知要素,但后者无力确保真理或共识,因此它还有进一步的伦理规定性。然而,除了特定的历史和政治文本之外,我们不能为保证确定性对文学文本的阐释提出更高的认知标准和公共理性的伦理约束。公共理性的启示在于,我们应当迈向一种以融贯性为基础、以现有最佳信念为导向的真理观,从而确立一种对文本阐释的公共性的和开放式的理解,以同时避免纯粹主观的强制阕释和以客观性自居的专断阐释。
分 类 号: [B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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