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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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法商研究》
2004年第4期100-105,共6页
摘 要:
实行行为既具有行为的一般特性即“行为性”,又具有区别于刑法上其他行为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和构成行为的关系为:行为=危害行为+非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一般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构成行为或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总则规定的犯罪行为(非实行行为)+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实行行为)。实行行为除具有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严格的刑法分则规定性、完成犯罪的必需性、相对性等法律特征。
关 键 词:
刑法
实行行为
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
构成行为
分 类 号:
[D924.11]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