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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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 51-56,共6页
摘 要:
理论上之所以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本原因在于受复合实行行为样态所决定的抢劫罪的双重客体在立法与司法之间出现浮动所致。“浮动客体”的概念有助于揭示这一理论难题。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抢劫罪的立法完善问题亦应该有具体的构想。
关 键 词:
抢劫罪
浮动客体
复合实行行为
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
[D914]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