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第6期65-70,共6页
摘 要: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 单纯依靠市场、 道德或行政手段不足以扭转这一态 势, 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和保护, 在不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处罚.污染环 境罪属于故意犯罪, 本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方面: 在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共安全法 益危险时, 单独构成第3 3 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但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时, 形成第114条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 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 险物质罪;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公共安全法益的严重实害后果时, 形成第115条第 1 款和第3 3 8条 的想象竞合犯关系, 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分 类 号: [D924.36]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