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及其处断研究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第6期65-70,共6页

摘  要: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 单纯依靠市场、 道德或行政手段不足以扭转这一态 势, 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和保护, 在不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处罚.污染环 境罪属于故意犯罪, 本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方面: 在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共安全法 益危险时, 单独构成第3 3 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但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时, 形成第114条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 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 险物质罪;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公共安全法益的严重实害后果时, 形成第115条第 1 款和第3 3 8条 的想象竞合犯关系, 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关 键 词: 污染环境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竞合适用 罪过

分 类 号: [D924.36]

领  域: []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对象

相关领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