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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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出 处:
《南方论刊》
2017年第4期49-51,共3页
摘 要:
从行政委托的目的和条件来看,行政机关、公私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成为受委托主体。基于此种认识以及行政委托与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在内容、依据和实践上所表现出的耦合,有必要推进行政委托在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引入。在引入的过程中,应当关注行政委托适用范围的扩展、行政委托适用条件的设定、行政委托内部责任的承担三个问题。
关 键 词:
行政委托
跨界污染治理
政府合作
引入
分 类 号:
[D912.1]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