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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出 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7年第2期14-25,共12页
摘 要: 一、引言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不动产登记应尽快完成其所保障的交易安全法益与不动产登记应尽量真实完整的法益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对两种利益予以衡平。权威观点认为该损害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①由于不动产价值高昂,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一旦登记错误,将产生巨大的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及登记人员面临巨大压力。设置登记错误赔偿基金是化解风险的一种方法,登记机构不必因过于担心发生登记错误而拖长审查时限,有助于兼顾私权保护与行政效率。尽管我国大陆已经有地方登记规则规定了登记错误
关 键 词: 土地登记 登记机构 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 不动产登记错误
分 类 号: [D923.2]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