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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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出 处:
《法学杂志》
2011年第3期10-13,共4页
摘 要:
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善意取得没有明确规定,学者对其亦未有详论,有待补充。保护交易安全、充分发挥预告登记的功能需要我国《物权法》确立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预告登记的自身属性亦为其善意取得提供了可能性。综合考虑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般性和预告登记发生条件之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应为存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存在预告登记约定、预告登记债权请求权人善意、完成预告登记。
关 键 词:
预告登记
善意取得
物权法
分 类 号:
[D923.2]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