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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环境污染责任的适用范围”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出  处: 《法商研究》 2010年第6期40-43,共4页

摘  要: 在现代社会,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责任社会化虽然在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并非解决环境污染损害的唯一途径。因此,在强化环境保护法的预防功能的同时,还应注重不可或缺的侵权法的二次规范作用。①可喜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章对“环境污染侵权”作出了专门规范,其中第65条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的规定,

关 键 词: 环境污染损害 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 现代社会 预防功能 社会化

分 类 号: [D923.1]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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