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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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出 处:
《法商研究》
2010年第6期40-43,共4页
摘 要:
在现代社会,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责任社会化虽然在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并非解决环境污染损害的唯一途径。因此,在强化环境保护法的预防功能的同时,还应注重不可或缺的侵权法的二次规范作用。①可喜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章对“环境污染侵权”作出了专门规范,其中第65条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的规定,
关 键 词:
环境污染损害
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
现代社会
预防功能
社会化
分 类 号:
[D923.1]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