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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出 处: 《法商研究》 2018年第3期3-14,共12页
摘 要: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设的目的在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从法律层面分析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未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没有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但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确阻碍了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满足,只是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设来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并不对症,反而加剧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内容的无谓纷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突出了政策话语的表达,在制度设计的法律逻辑上存有疏失。对该草案的修改应从法律规则的和谐统一出发,将土地承包权作为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并将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范畴,从而保障“稳定农户承包权”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同时,明确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流转中受让方享有的权利,认可其性质为权利用益物权,从而使“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关 键 词: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分 类 号: [D922.4]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