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出 处: 《天津社会科学》 2014年第1期29-35,共7页
摘 要: 与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自然法论者)把财产权理解为人所天生固有的自然权利,以及黑格尔为代表的法哲学家主张财产权是一种奠基于契约论之上的法权理论不同,马克思把财产权理解为人的自我实现和自由发展的一种“妨碍”。在他看来,“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意味着人们(包括资本家)不再把彼此作为完整的“类存在”来看待,而是当作相互利用和获取利益的工具来对待。马克思与洛克和黑格尔等在财产权问题理解上的这种分歧,主要根源于他们对财产权之本质的认识,以及他们对其历史性限度是否自觉上的差异。
分 类 号: [B089.1]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