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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现行地方税制的若干设想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金融学院

出  处: 《财政研究》 2005年第6期19-21,共3页

摘  要: (一)合理界定地方税立法权限。地方政府应拥有下列税收管理权限:(1)立法权。就目前的情况看,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集中于中央的做法不一定合适。它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需要和实际开征与停征税种。从国家税收制度的统一性出发。中央集中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地方税的立法仍然必要。但一些具有典型地方税特点的税种的立法权应下放给地方.允许地方有一定范围内的开征或停征税种的权限。但这种区域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

关 键 词: 地方税制 中国 税收管理 税种

分 类 号: [F812.42]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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