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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
出 处: 《近代史研究》 2013年第6期82-93,共12页
摘 要: 传统法制将“谋反”等罪列为“十恶之首”,不仅处以极刑,而且亲属缘坐,依关系亲疏,处以斩首、阉割、发遣等刑罚。但是自近代以后,西方法律理论中的“国事犯”理论从各种渠道渗入,《大清律例》中的谋反、谋大逆之罪变为《大清新刑律》中关于内乱、帝室之罪,不仅立法宗旨大变,而且取消了缘坐之律,甚至对于正犯的刑罚也减轻不少。清廷最后几年镇压革命党的实践,也部分受此观念转变的影响。这种法制上的转变,反映清廷决心以西方为榜样建立新法制,同时又因涉及传统礼教和自身的生死存亡,不得不犹豫再三,在实践上时有背离。这也折射出清末最后十年法制改革的最大难题:在全面学习西方法制的同时,如何保守传统礼教的核心地位。
分 类 号: [D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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