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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
出 处: 《学术研究》 2009年第5期 112-119,共8页
摘 要: 刑讯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运作中本有其特殊的功能。“海通”以来,西人却以之为中律野蛮的重要表征。甲午、庚子以后,西潮的影响愈趋扩大,朝廷和读书人开始自认野蛮,倡导包括废刑讯在内的带根本性的法律改革。修律大臣和朝廷高层并非从维持社会治安的角度,而是从收回治外法权的视角去思考问题。骤然废止刑讯(只保留死罪可刑讯),将刑部、御史和督抚认为废刑讯将不利于审讯的谏言置之不理。结果废刑讯的谕旨实际得不到很好地执行.原来寄予厚望的西式审判厅之效果也不理想,反而导致讼狱积压、滥用非刑的恶果,于斯可见清季修律急于收回治外法权而不顾实际国情的特性。
分 类 号: [K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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