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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及其克服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环球法律评论》 2009年第2期73-85,共13页

摘  要: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存在过分依赖立法者理性认识能力、忽视司法过程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缺陷。从侵权构成的角度看,其缺陷的实质在于严格坚持侵权构成的限定性。为了克服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从侵权构成的角度看,应当坚持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坚持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应当对类型化的权利以外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做出适当限制,以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自由栽量权,为此应当区别类型化的权利和类型化权利以外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享有者和利益享有者配置不同的请求权。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侵权构成 限定性 非限定性 请求权

分 类 号: [D923.4 H314]

领  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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