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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我国商标抢注法律界限之重新划定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法商研究》 2012年第3期76-84,共9页

摘  要: 并非所有商标抢注行为都是恶意、非法的。在注册主义商标权制度下,商标法一定程度上是鼓励商标抢注的。为了平衡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商标法在禁止抢注行为时,不应过问抢注者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而应当规定只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才能阻止他人在类似范围内抢注。为了保护既有使用事实和利益,应赋予在先使用者在先使用抗辩权。为了防止混淆,应当强制性对在先使用者课以附加适当区别性标记的义务。为此,应当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后半句之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 键 词: 商标法 商标抢注 在先使用 未注册驰名商标 抗辩权

分 类 号: [D923.43]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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