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毕经天);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44-47,共4页
摘 要:
中止犯减免处罚的依据在于其违法性及与之相应的有责性较既遂犯减少,且不具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中止行为与未既遂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上述依据的成立不起作用,"有效性"要件仅应强调原犯罪未既遂。特殊预防必要性的丧失,要求行为人在自己的中止行为本身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时充分利用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有利条件,尽最大限度的努力,以体现其具有充分的回归合法性的意志。
关 键 词:
中止行为
特殊预防必要性
有效性
真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