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高晓军);
(景大鹏);
(郑艳馨);
机构地区:
陕西省工商局
出 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7年第14期66-67,共2页
摘 要:
案情2016年4月以来,陕西省工商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A天然气有限公司)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经核查,自2012年以来,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采取限定交易相对方购买其指定商品、设置市场障碍、拒绝交易等手段,销售居民用燃气表2168块,单价398元,共计862864元。
关 键 词:
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
天然气
法律认定
公司
有限
群众举报
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