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 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第7期42-42,共1页
摘 要:
幼儿园与这位老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尚有不足。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必须有法定理由,而健康证年检不通过,难以归类于现行法定理由中的某一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关 键 词:
员工健康
年检
单位
法定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