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余巍巍);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 处: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7年第16期201-203,共3页
摘 要: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立法的规定从应然角度看,对保护赠予人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能够阻却赠予人的违法性事由,减少赠予人的责任,更好地保护赠予人。但从实然角度看,立法的规定并不完善,赠予人有可能滥用任意撤销权,造成受赠人期待利益的损失,这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交易。而从法的基本价值看,从立法上规定赠予合同受赠人的期待权也具有必要性,其能够使赠予人更有序行使赠予权利。因而,本文建议应完善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增加对抗赠予人任意撤销权的砝码,保护受赠人的期待权,使立法更加趋向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