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寇枫阳);
机构地区:
河南师范大学
出 处:
《长江丛刊》
2017年第20期124-124,共1页
摘 要: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过程中,许多已经执行的刑事案件被一个个再审,许多冤假错案或者“疑罪从挂”案件被一个个平反,随之而来的巨额国家赔偿加重财政负担。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追究相应责任。但是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却并未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偿,致使上述规定基本处于一种休眠的状态。国家司法追偿制度的事后监督和警示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完善和构建司法追偿制度。
关 键 词:
国家赔偿
司法追偿
追责
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