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温州商学院
出 处: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第37期130-131,共2页
摘 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其中在新修改广告法中第三十八条(二)中这样指出“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在《广告法》中首次界定了“广告代言人”的定义,还规定了其法律义务和违法责任。当童星做为一名儿童代言人时,是否承担得起这样的法律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