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蒋璇);
机构地区: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 《邢台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56-59,共4页
摘 要: 《民法总则》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的特殊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者与经营者,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明晰农村集体产权的重要前提。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差异性、社会发展变化性、法律制度滞后性等各方面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存在着认定主体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程序不民主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探析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概括性介绍,以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现状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