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 处:
《支点》
2017年第8期15-15,共1页
摘 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期联合制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抵扣一定额度的个税。具体来说,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
关 键 词:
商业健康保险
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改革
联合制
生产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体制改革
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