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张弛);
机构地区: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检察法治创新研究基地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7年第3期51-65,共15页
摘 要: 食品安全犯罪屡禁屡发的原因不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够严"而在于"不够细",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不畅是造成该罪在食品犯罪案件中适用困境的根本原因。以回收食品、过期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的食品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保质期兼具事实属性与法律属性,擅自延长、修改食品保质期,或者以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以"冰鲜转冰冻"方式生产的冷冻肉制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食品,在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情况下,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