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胡丹);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32-34,共3页
摘 要: 当今,无论是参审制国家还是陪审制国家都极为重视富有民主性的参审员或陪审员遴选制度的构建,这是两种相似制度中的一大相同点。但二者本身在制度构建上仍然具有一些不同之处。比如法国的参审员遴选制度遴选范围极为广泛,基本平民化;选任程序受行政控制较少,民主性更为深入;参审员的职责有明确规定,在不履行时存在着严厉的惩罚机制等。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遴选制度在法律规定之下,遴选范围受限;陪审员的任期很长,且权责不清;选任程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等。这些相异点就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相参照借鉴,并使自己的制度更加完善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