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陈鹏);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交大法学》 2017年第3期95-108,共14页
摘 要: 我国的主流学说将宪法的"立法解释"片面理解为立法机关在从事宪法监督过程中对宪法的解释。实际上,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另一个面向,是其在实施普遍意义上的立法机关固有职权活动时附带地解释宪法,此类职权活动满足宪法解释的全部形式性要素。即便在采取司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立法机关也通过行使立法权、人事权、财政权等固有职权解释宪法,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亦然。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同时在行使立法机关固有职权过程中以及在行使宪法监督权过程中解释宪法,但宪法监督过程中的宪法解释易被其行使立法机关固有职权时的解释所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