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陈艳);
机构地区: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7年第8期48-48,共1页
摘 要:
[案例]
曹某于2015年3月1日进入上海某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岗位为结构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以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A公司欲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上海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关 键 词:
解除劳动合同
缴费单位
擅自变更
劳动者
违法
社保
建筑设计公司
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