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 处:
《清华法学》
2017年第5期208-208,共1页
摘 要:
一、一般规定1.采用脚注,连续注码。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阿拉伯数字,加[]括号。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六角括号注明国籍。2.原则上,对作者的介绍仅在页下注明单位、职称。不需要注明博士生导师头衔以及行政职务。3.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项目名称。4.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关 键 词:
注释
阿拉伯数字
博士生导师
行政职务
项目名称
外国人
感谢语
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