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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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段鹏云);
机构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 《人民检察》 2017年第16期79-79,共1页
摘 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作出规定,一方面强化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另一方面强化了对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保护。这对于促进证人、鉴定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落实证据裁判和直接言词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时,应重点围绕庭审风险性、形式合法性、内容客观性三个方面进行。
关 键 词: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审查工作 出庭作证义务 直接言词原则 刑事诉讼法 形式合法性 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