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王小丽);
机构地区: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第3期82-84,共3页
摘 要: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多样,对缓解农村贷款难、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等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新生事物,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面临诸多法律阻碍,主要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不足、监管体制缺陷、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因此,亟须通过完善立法、完善监管体制以及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等对策,来破解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法律障碍,以发挥其在实现普惠金融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关 键 词: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立法 监管 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