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0
出 处: 《小品文选刊(下)》 2017年第7期193-193,共1页
摘 要: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操作性不强,在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2016年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得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但是在具体的适用中,一些问题仍需要明确,因此文章围绕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转让”的适用范围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关 键 词: 物权法 第 条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