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白悟磊);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 《小品文选刊(下)》 2017年第4期177-177,共1页
摘 要: 摘要:由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没有别的刑罚可以与之相比。随着社会的进步,轻刑思潮的影响,强调对犯人教育改造,复归社会的思想日渐扩展,于是对于死刑制度的职能作用及其存废的问题,成为各个国家刑罚理论中争论的焦点。在我看来,具体针对到我国的国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想要完全废除死刑,几乎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然而,在废除死刑的理想之路上,限制死刑的适用无疑是可预见的第一步,应从立法和执法上对死刑适用加以限制,最终向废除死刑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