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张浩良);
机构地区: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 《小品文选刊(下)》 2016年第8期215-215,共1页
摘 要: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2012年新修正的民诉法颁布,但依旧未能解决诸项问题。本文试图以新的民诉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着眼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立场,并运用历史的研究方法、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提出以下观点:首先,临时保全措施的启动主体只能限于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次,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和法院择一提出该项申请,当然在仲裁庭或者紧急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只能选择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