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张伟);
机构地区: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87-93,共7页
摘 要: "概括"是推理链条中联结证据性事实与推断性事实的黏合剂,也是推断性事实和要素性事实的粘合剂,对于案件事实的重构必不可少。然而,"概括"必须依赖人们拥有的知识库,知识库中各种知识的复杂性及某些知识的不可靠性,决定了蕴含于推理链条每一步骤中的概括之强度,有时候是虚弱的。因此,"概括"对于事实认定来说,虽然必要但却危险。如何对事实认定中概括的运用进行规制,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虽然不要求所有的概括必须具有"高强度",但必须经得起"合理性"的最低标准检验。因此,公开事实认定者心理活动的某些内容,将隐性的概括明示化,及坚持案件事实的"集体认定",有助于揭示事实认定过程中某些明显不合逻辑的概括,降低因概括运用不当导致事实被误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