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刘奕超);
机构地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出 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第20期182-185,共4页
摘 要: 为保障承包人劳动报酬权益,《合同法》第286条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地位。现实中银行为规避风险,要求发包人和承建商以放弃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发包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承包人是否还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性质为何,是否可以约定放弃,优先权法律主体范围方面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对以上争议逐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