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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机制与生命权立法

作  者: (王建平); (李欢);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当代法学》 2017年第5期104-111,共8页

摘  要: 生命利益的立法定位需要承认生命的安全机制。生命利益的法律化,应走出"好人好命""坏人坏命"的文化误区,将其结构化区分为:一级形态"生活或生存"以"生存权"规定,二级形态属于生命"安全或安宁"利益作为"生命维持1"层面,三级形态"健康或无病"的健康利益作为"生命维持2"层面,与四级形态"生命权侵害"救济利益作为"生命维持3"层面,构成各类生命安全层面"生命安全权"范畴,并与五级形态"生命权处断"选择利益构成完整的生命权立法思路。以生存权、生命受保护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宁利益权、生命健康权、禁止侵害他人生命利益、生命损害求偿权、生命处断权和生命利益交易权等体系化思维,完善生命权立法。

关 键 词: 生命利益 安全机制 生命权立法 泛化保护 立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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