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当代法学》 2017年第5期104-111,共8页
摘 要: 生命利益的立法定位需要承认生命的安全机制。生命利益的法律化,应走出"好人好命""坏人坏命"的文化误区,将其结构化区分为:一级形态"生活或生存"以"生存权"规定,二级形态属于生命"安全或安宁"利益作为"生命维持1"层面,三级形态"健康或无病"的健康利益作为"生命维持2"层面,与四级形态"生命权侵害"救济利益作为"生命维持3"层面,构成各类生命安全层面"生命安全权"范畴,并与五级形态"生命权处断"选择利益构成完整的生命权立法思路。以生存权、生命受保护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宁利益权、生命健康权、禁止侵害他人生命利益、生命损害求偿权、生命处断权和生命利益交易权等体系化思维,完善生命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