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 处:
《衡器》
2017年第9期1-3,共3页
摘 要: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三)有利于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
(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五)有利于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六)有利于增强产品的通用性、可替换性;
(七)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八)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九)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十)有利于推进军民通用标准建设和资源共享。
关 键 词:
人身健康
修订草案
十六条
通用标准
生态效益
推荐性标准
技术创新
企业标准
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